旅遊合約標準條款(代辦旅遊合約)
- 日本旅行業協會保稅會員
- 公司名稱 阪急旅行國際株式會社
第一章 總則
(適用範圍)
| 文章 1 |
本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與遊客簽訂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合約(以下簡稱「募集型企劃旅遊合約」),適用本標準條款的規定。本標準條款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一般慣例。 |
| 2. | 如果本公司在不違反法令、法規的情況下,並且在對旅客無不利的範圍內,以書面形式訂立了特別協議,則不受前款規定的影響,以該特別協議為準。 |
(術語定義)
| 文章 2 |
本標準條款中所稱的“募集型策劃旅行”,是指本公司為招募旅客,事先制定旅遊計劃,其中明確了旅遊目的地及行程、旅客可享受的交通或住宿服務內容、旅客應向本公司支付的旅遊費用金額,並按照該計劃進行運營的旅行。 |
| 2. | 如本標準條款和條件所述,「國內旅行」是指僅在日本境內的旅行,「海外旅行」是指國內旅行以外的旅行。 |
| 3. | 本項所稱“通信合約”,是指本公司透過電話、郵寄、傳真或其他通信手段接受申請,與本公司或作為本公司的代理人銷售本公司的募集型企劃旅行的公司有合作關係的信用卡公司的持卡會員(以下稱為“合作公司”)簽訂的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旅客,事先同意在本公司與旅客之間達成的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的債權債務關係應按照該合作公司另行製定的持卡會員規則在應清償的日期以後,清償該債權債務關係,旅客按照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後半部分及第十九條規定的方式支付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項下的旅遊費用等的合約。第2段 |
| 4. | 本條所稱“電子接受通知”,是指透過資訊通信技術的方法,將本公司或受本公司委託銷售募集型企劃旅行的公司所使用的計算機、傳真機、電傳機或電話(以下稱為“計算機等”)與旅行者所使用的計算機等連接起來,通過電信線路傳輸的方式,發送的、對合同申請做出的接受通知。 |
| 5. | 本標準條款所述的“卡片使用日”,指旅客或本公司應依照募集型策劃旅遊合約的規定支付旅遊費用等或結清退款債務的日期。 |
(旅遊合約內容)
| 文章 3 |
承辦旅遊合約係指本公司依據承辦旅遊合約的約定,為使遊客能夠享有到由交通工具、住宿設施等提供的交通、住宿及其他旅遊相關服務(以下稱「旅遊服務」),本公司負責安排及管理行程。 |
(安排代理)
| 文章 4 |
本公司在執行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時,可委託日本國內或國外的其他旅行社、以旅遊安排為業的人員或其他輔助人員,代理其全部或部分安排。 |
第二章 契約的訂立
(合約申請)
| 文章 5 |
旅客向本公司申請代辦型企劃旅行合約時,應在本公司規定的申請書(以下稱為「申請書」)中記載規定事項,並連同申請費一併提交給本公司,申請費的金額由本公司另行規定。 |
| 2. | 無論前項有何規定,欲向本公司申請通信契約的旅客,必須將欲申請的募集型企劃旅行的名稱、旅行開始日期、會員號碼及其他事項(以下稱為「會員號碼等」)告知本公司。 |
| 3. | 第一項之申請費,應視為旅遊費用或取消費或違約金之一部分。 |
| 4. | 參加募集型企劃旅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旅客,請在申請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時告知本公司該等要求。然後,公司將在可行且合理的範圍內滿足這些要求。 |
| 5. | 本公司根據前項所述資訊為旅客採取的特別措施所需的費用由旅客承擔。 |
(電話預約等)
| 文章 6 |
本公司透過電話、郵件、傳真或其他通訊方式接受代客訂貨旅遊合約的預訂。此時,合約在預約時不生效,在本公司通知旅客預約已獲接受後,旅客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前條第1款或第2款的規定,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費,或將會員號碼等告知本公司。 |
| 2. | 依前項規定提交申請書及繳交申請費或告知會員編號等後,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的成立順序,依該預約的接受順序為之。 |
| 3. | 若旅客未在第1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申請費或未將會員編號等告知本公司,則預訂將被視為無效。 |
(拒絕訂立合約)
| 文章 7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得同意簽訂招商引資旅遊合約: |
| (1)參加旅遊的旅客不符合本公司事先規定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等條件時。 | |
| (二)報名人數已達預定人數的。 | |
| (3)旅客可能給其他旅客帶來麻煩或妨礙旅行團參加者團體活動的順利進行時。 | |
| (4) 當旅客試圖簽訂通訊合約時,由於旅客的信用卡無效等原因,無法依照合作公司的卡片會員規則全部或部分結清與旅遊費用等相關的債務時。 | |
| (5)如果發現旅客是犯罪集團的成員、犯罪集團的準成員、與犯罪集團有關聯的人員、與犯罪集團有關聯的公司、企業敲詐勒索者或其他有組織犯罪的。 | |
| (6)旅客對本公司提出暴力性或不合理的要求,對交易進行威脅性的言語或行為,使用暴力,或有類似行為時。 | |
| (7)旅客散播謠言,或使用欺詐或威脅手段詆毀本公司,或實施妨礙本公司業務的行為,或實施類似行為時。 | |
| (8)其他因公司經營原因。 |
(合約生效時間)
| 文章 8 |
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於本公司同意訂立合約並收到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報名費時成立。 |
| 2. |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通訊合約自本公司發出同意簽訂該合約的通知時起生效。但若本合約以電子方式發出接受通知書,則本合約自該通知書送達旅客時起生效。 |
(簽發合約文件)
| 文章 9 |
本公司在依前條規定簽訂合約後,應立即向旅客提供載有旅遊行程、旅遊服務內容、旅遊費用以及其他旅遊條件及本公司責任相關事項的文件(以下稱為「合約文件」)。 |
| 2. | 本公司於代辦型企劃旅遊合約中,負有安排及管理行程義務的旅遊服務範圍,依前項契約書所定者為準。 |
(最終文件)
| 文章 10 |
前條第一款規定的合約文件中無法記載最終行程、交通工具名稱或住宿設施名稱時,在簽發載有預定使用的住宿設施名稱及認為重要的具體交通工具名稱的合約文件後,應在旅行開始日的前一天(若在旅行開始日前一天前七天以後申請招商型企劃的行程 |
| 2. | 在前項的情況下,本公司在收到旅客希望確認安排狀況的詢問時,即使在發行最終文件之前,也將以迅速且適當的方式予以答复。 |
| 3. | 如果已經頒發了第一款所述的最終文件,則本公司根據前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安排和管理行程責任的旅遊服務範圍應按照最終文件的內容確定。 |
(資訊通信技術的使用方法)
| 文章 11 |
本公司在事先取得旅客同意的情況下,在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時,代替向旅客發行記載有旅遊路線、旅遊服務內容、旅遊費用及其他旅遊條件及本公司責任事項的文件、合約書或最終文件,以資訊通訊科技的方法提供該文件中應記載的事項(本條以下稱為「本條」所使用的旅客記錄」時,已確認該記錄所使用的旅客記錄。 |
| 2. | 在前項的情況下,若旅客所使用的通訊設備中未保存記載事項的檔案,則本公司將把記載事項記錄於本公司所使用的通訊設備中保存的檔案(該檔案僅供該旅客本人閱覽)中,並確認旅客已閱讀。 |
(旅遊費用)
| 文章 12 |
旅行者必須在旅遊開始日期前,按照合約文件中規定的日期向本公司支付旅遊費用,金額以合約文件中規定的為準。 |
| 2. | 如果本公司已簽訂了通訊合同,則應透過合作公司的卡支付合約文件中所載明金額的旅遊費用,而無需旅行者在規定的付款單上簽名。此外,卡片使用日期應視為旅遊合約生效的日期。 |
第三章 合約的變更
(合約內容的變更)
| 文章 十三 |
當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動、交通工具及住宿設施等旅遊服務的提供停止、政府或其他公共機關的命令、提供原定服務計劃中未規定的交通服務或其他本公司無法幹預的事件時,為確保旅遊安全且順利進行而不得已時,本公司可以在事前及時向遊客說明該事件為無法幹預的事件的理由及其與該事件的因果關係和證據關係的原因及其變化。但如遇緊急情況而無法避免,則須於變更後另行說明。 |
(旅遊費用變更)
| 文章 14 |
由於經濟狀況等的大幅波動,導致募集型策劃旅行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票價及費用(本條以下稱為「適用票價及費用」)與募集型策劃旅行時公佈的適用票價及費用相比,超過通常可預見的幅度而大幅增加或減少時,本公司可以在增加或減少的範圍內增加或減少旅遊費用的金額。 |
| 2. |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決定增加旅遊費用時,應最遲於旅遊開始日前15日前通知旅客。 |
| 3. | 若第 1 款規定的適用票價和費用減少,本公司將依同款的規定僅減少減少金額的旅遊費用。 |
| 4. | 根據前條規定,因合約內容變更而導致旅行運營成本減少或增加時(包括因變更而無法使用的旅行服務所產生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應當支付的費用)(儘管該旅行服務是由交通工具或住宿設施等提供的,但因交通工具或住宿設施等的座位、房間或其他設施不足而導致成本增加的情況除外,本公司變更金額的費用可以在成本範圍內變更金額或成本增加的成本內變更金額。 |
| 5. | 本公司在合約文件中規定的費用取決於交通、住宿設施等的使用人數時,在招商策劃旅遊合約生效後,如果因不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導致參加人數發生變化時,本公司可以按照合約文件中的規定變更旅遊費用的金額。 |
(旅客變更)
| 文章 15 |
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的旅行者,經本公司同意,可以將其合約資格轉讓給第三方。 |
| 2. | 旅客欲依前項規定取得本公司之同意時,應於本公司指定之表格中填妥所需資料,並連同指定之手續費一併提交本公司。 |
| 3. | 第一項合約中身分的轉移,須經本公司同意後方可生效,且在該旅遊合約中接受身分轉移的第三方應繼承該募集型策劃旅遊合約中旅客的所有權利及義務。 |
第四章 合約解除
(旅行者的取消權 )
| 文章 16 |
旅客向本公司支付附表一規定的取消費用後,可隨時取消募集型企劃旅遊合約。在以通訊方式取消合約時,本公司無須在規定的付款單上簽字,而是使用合作公司的卡片向本公司支付取消費用。 |
| 2. | 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旅客於旅遊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代辦型企劃旅行契約,且無須支付解除費用。 |
| (1)如果公司更改了合約內容。但僅適用於附表二上段所列的變更或其他重大變更。 | |
| (2)依第14條第1款的規定,旅遊費用增加時。 | |
| (3)因天災、戰爭、暴動、交通、住宿設施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或其他公共機關的命令或其他事由,導致旅遊無法安全順利地進行,或有極大可能性無法安全順利地進行旅遊時。 | |
| (4) 本公司未能在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旅客發行最終文件時。 | |
| (5)因本公司的原因,導致合約文件規定的旅遊營運無法進行時。 | |
| 3. | 旅遊開始後,如果因無家可歸於旅客的事由,導致旅客無法享受合約文件中所述的旅遊服務,或者本公司已通知旅客該情況,則旅客可以不受第1款規定的影響,解除導致無法享受旅遊服務的合約部分,且無需支付解除費用。 |
| 4. | 出現前項情況時,本公司應從旅遊費用中退還旅客未能享有的旅遊服務部分的金額。但是,如果前款的情況是由於不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造成的,本公司將在扣除取消費、違約金以及就該旅遊服務已經支付的或將來必須支付的其他費用後的金額,退還給旅客。 |
(本公司的取消權等-旅遊開始前取消)
| 文章 17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在旅遊開始前向遊客說明理由並解除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 |
| (1) 發現旅行者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指定的參加旅行者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等條件時。 | |
| (2)如果認為旅行者因疾病、缺少所需陪同人員或其他原因不適合參加該旅遊。 | |
| (3)認為該旅客可能給其他旅客帶來麻煩,或妨礙團體旅遊順利進行時。 | |
| (4)旅客就合約內容要求了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
| (5)旅行人數未達到合約文件所規定的最低參加人數。 | |
| (6)如果旅行以滑雪為目的時需要降雪量等旅行運營條件很可能無法滿足時,則簽訂合約時已明確規定。 | |
| (7)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動、交通運輸及住宿設施等旅遊服務的提供停止、政府或其他公共機關的命令或其他本公司無法幹預的事件,導致無法按照合約文件所記載的行程安全順利地進行旅遊,或者有極大可能性發生這種情況時。 | |
| (8)在簽訂了通信合約的情況下,由於旅客的信用卡無效等原因,旅客無法根據合作公司的卡會員規則全部或部分結清與旅遊費用等相關的債務時。 | |
| (9)旅客有第7條第(5)至(7)項情形之一的。 | |
| 2. | 旅客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契約書所定日期交付旅遊費用者,視為旅客於該日期日解除招商規劃旅遊契約。此時,旅客必須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前條第1款所規定的取消費用的違約金。 |
| 3. | 本公司因第一款第(5)號事由解除代客策劃旅行合約時,應在旅行開始日的前一天,國內旅遊時最遲在第13天(一日遊時為第3天),海外旅遊時最遲在第23天(在附表一規定的旅遊旺季開始的旅遊時為第33天)向遊客通知旅行取消的情況。 |
(本公司的取消權-旅遊開始後取消)
| 文章 18 |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即使在旅遊開始後,仍可在向旅客說明理由的情況下,解除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的一部分。 |
| (1)旅行者因疾病、缺乏所需陪同人員或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旅行。 | |
| (2)旅客違反旅行社領隊或其他人員為確保旅遊安全順利進行而發出的指示,或對這些人員或其他同行旅客實施暴力、威脅等,破壞團體活動紀律,妨礙旅遊安全順利進行時。 | |
| (3)旅客符合第7條第(5)至(7)款之一的。 | |
| (4)發生天災、戰爭、暴動、交通、住宿設施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或其他公共機關的命令或其他本公司無法介入的事件,導致旅遊無法繼續進行時。 | |
| 2. |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解除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的,自解除時起,本公司與旅行者之間的合約關係可以終止。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對於客戶已接受的旅遊服務的義務應被視為已履行完畢。 |
| 3. | 前項情形,本公司應從旅遊費用中扣除旅客尚未享有的旅遊服務部分的金額,扣除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就該旅遊服務已支付的或將來應支付的費用後,退還旅客。 |
(旅遊費用退還)
| 文章 19 |
依第十四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減少旅遊費用,或依前三條規定解除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而產生應退還給遊客的金額時,若因旅行開始前取消而需退款,本公司應於取消日的次日起七日內退還該金額;若因旅行開始後減少金額或取消日後需時還需三十日的次日起七日內退還該金額;若因旅行開始後減少金額或取消日後需時則需因三十日而應為止所應之日還 |
| 2. | 本公司與旅客簽訂了通信合約的情況下,如果根據第14條第3款至第5款的規定減少了旅遊費用,或者根據前3條的規定解除了通信合同,從而產生了應退還給旅客的金額,則本公司應根據合作公司的卡會員規則將該金額退還給旅客。此時,因旅行開始前取消而退款的,本公司應於取消日的次日起7日內通知旅客應退還的金額,因旅行開始後減少金額或取消而退款的,本公司應於合約文件所載旅行結束日的次日起30日內通知旅客應退還的金額,本公司通知旅客的日期為卡使用日。 |
| 3. | 前二項規定,不妨礙旅客或本公司依據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
(解除合約後回程安排)
| 文章 20 |
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規定,於旅遊開始後解除代辦型企劃旅遊合約時,應依旅客之要求,為旅客返回出發地做好必要的旅遊服務安排。 |
| 2. | 前項情形,返回出發地行程所需費用全由旅客負擔。 |
第五章 集體合約
(當事人/團體合約)
| 文章 21 |
本公司對於由數名以上同行旅客依同一行程,指定負責代表人(以下稱為「合約責任人」)提出申請,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的情況,適用本章的規定。 |
(合約責任人)
| 文章 22 |
除另有特別約定的情況外,合約責任人視為對構成該團體/團體的旅客(以下稱為「成員」)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具有全部代理權,本公司應與該合約責任人進行與該團體/團體相關的旅遊業務的交易。 |
| 2. 合約責任人必須在公司規定的日期之前向公司提交會員名單。 | |
| 3. 對於合約責任人現在對會員承擔的或預計將來承擔的任何債務或義務,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 |
| 4. 若合約責任人在旅遊期間沒有陪同該團體或團體,則在旅遊開始後,本公司將視事先由合約責任人指定的會員為合約責任人。 |
第六章 行程管理
(行程管理)
| 文章 23 |
本公司為確保遊客的旅遊安全、順利進行而做出努力,並為遊客做好以下工作。但是,如果旅客與本公司之間簽訂了與此不同的特別合同,則不在此限。 |
| (1) | 本公司確認旅客在旅遊期間可能無法獲得規定的旅遊服務時,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旅客依照募款規劃旅遊合約的規定獲得旅遊服務。 |
| (2) | 即使採取前項規定的措施,本公司仍必須變更合約內容的具體內容時,本公司應安排替代服務。在這種情況下,變更行程時,必須努力使變更後的行程符合原行程的目的。此外,在變更合約內容時,應努力使變更後的旅遊服務與原先的旅遊服務相似等,盡量減少合約內容的變更。 |
(公司指示)
| 文章 24 |
為確保旅遊安全、順利進行,遊客在旅遊開始至旅遊結束期間以團體形式出行時,必須遵守公司的指示。 |
(導覽服務等)
| 文章 二十五 |
本公司依據旅遊內容,可以安排領隊或其他人員隨行,並由其全部或部分地履行第23條各款所述的服務或本公司認為與該募集型企劃旅行相關的其他必要業務。 |
| 2. | 前項領隊或其他人員從事此服務之時間,原則上為上午8時至晚上8時。 |
(保護措施)
| 文章 二十六 |
旅行期間,本公司認為旅客因疾病、受傷等需要保護時,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此時,如果該事件是由於不屬於本公司責任的事由造成的,則採取措施所需的費用應由旅行者承擔,旅行者必須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該費用。 |
第七章 責任
(公司負債)
| 文章 二十七 |
本公司在履行代辦型策劃旅遊合約時,或依第四條規定由本公司代辦安排行程的人(以下簡稱「安排行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遊客造成損害時,本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須自損害發生之日起 2 年內通知本公司。 |
| 2. | 因自然災害、戰爭、暴動、交通、住宿設施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或其他公共機關的命令、或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安排代理人無法幹預的事件,給旅行者帶來損害時,除前款所述情況外,本公司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 3. |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對於第1款所述的行李損失,如果本公司在損失發生的次日起14日內(國內旅行)或21日內(海外旅行)接到通知,則本公司將以每位旅客15萬日元為上限進行賠償(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除外)。 |
(特別補償)
| 文章 二十八 |
不論本公司是否依前條第一項的規定負有責任,對於旅客參加募集型策劃旅遊時,其生命、身體或行李所遭受的特定損害,本公司均應依照所附特別補償規則的規定,支付預先確定金額的補償金及慰問金。 |
| 2. | 在前項所訂的損害賠償中,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的規定負有責任時,其應支付的前項賠償,視為在基於該責任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的限度內,對該損害的賠償。 |
| 3. | 有前款規定的情況時,本公司依第1款規定支付賠償的義務,應減少相當於本公司依前條第1款規定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包括依前款規定視為損害賠償金的賠償金)的金額。 |
| 4. | 本公司向參加本公司招商策劃旅遊的旅客另行收取旅遊費用而經營的招商規劃旅遊,視為招商規劃旅遊合約主體內容的一部分。 |
(行程保證)
| 文章 二十九 |
如果附表二左側記載的合約內容有重大變更(不包括下列各項變更(儘管旅遊服務是由交通運輸及住宿設施等提供的,但因交通運輸及住宿設施等的座位、房間或其他設施不足而發生的變更除外)),本公司應依照旅遊費用乘以附表但對於該變更,如果本公司明顯應依照第27條第1款的規定承擔責任,則不在此限。 |
(1)因下列原因之一發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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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據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招商導覽旅遊契約解除的,對解除部分所作的變更。 | |
| 2. | 本公司對每位旅客每次募集型策劃旅行應支付的變更補償金額,不得超過旅行費用乘以本公司規定的15%以上的比率而得出的金額。另外,每名旅客每趟募集型策劃旅遊應支付的變更補償金金額未滿1,000日圓時,本公司將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
| 3. | 本公司依第1款的規定支付變更補償後,如果發現本公司對該變更負有第27條第1款的規定的責任,則旅客必須將該變更補償退還給本公司。此時,本公司應依第1款的規定,扣除客戶應退還的變更賠償金後,向客戶支付損害賠償。 |
(旅客的責任)
| 文章 三十 |
第三十條 因旅行者的故意或過失,對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旅行者必須向本公司賠償損失。 |
| 2. | 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時,旅遊客戶應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盡力了解自身作為旅遊者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的其他內容。 |
| 3. | 為順利享受本合約書所記載的旅遊服務,旅遊開始後,若遊客發現所提供的旅遊服務與本合約書所記載的不同,遊客應立即向本公司、安排代理人或該旅遊服務提供者報告該差異及旅遊目的地。 |
第八章 補償保證金
(補償保證金)
| 文章 31 |
本公司為日本旅行業協會的保稅會員(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3丁目3-3)。 |
| 2. | 與本公司簽訂了安排型商務旅行合約的旅客或會員,對於因該合約交易而產生的任何債權,有權從前項所述的日本旅行業協會(企業法人)存入的賠償保證金中獲得賠償,賠償金額以2.5億日元為限。 |
| 3. | 由於本公司已根據旅行業法第22-10條第1項的規定向日本旅行業協會繳納了到期應繳的賠償保證金,因此未繳納該法第7條第1項所稱的業務保證金。 |
第一附表 取消費(第16條第1款相關)
- 1. 國內旅行取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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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取消費 (1) (1)代辦旅遊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個) 從旅行開始前一天算起,第20天(一日遊為第10天)以後取消時(b)至e) 旅遊費用的20%或以下 (二) 在旅行開始日前一天前的第 7 天或以後取消時(不包括(c)至(e)中提到的情況) 旅遊費用的30%或以下 (三) 如果在旅行開始前一天取消 旅遊費用的40%或以下 (四) 如果在旅行開始當天取消(除(e)中提到的情況) 旅遊費用的50%或以下 (e) 旅行開始後取消或未通知而未參加的情況 100%或更少的旅遊費用 (2) 包船代辦旅遊合約 根據有關船舶取消費的規定 Note: (1) 取消費用的金額將在合約文件中指定。 (2) 在本附表的適用中,「旅遊開始後」指依照所附特別賠償規則的規定,「從開始接受所提供的服務的時間起」。 - 2. 海外旅行取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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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取消費 (1) 包含從日本出發或返回日本時以及從外國出發或返回時的航空旅行的代辦型企劃旅行合約(下述第1款及第3款中記載的旅行合約除外) (一個) 旅行開始日為旅遊旺季時,在旅行開始日前一天前的第40天以後取消行程時(b)至d)的情況除外。 旅遊費用的10%或以下 (二) 在旅行開始日前一天前30天或以後取消時(不包括(c)和(d)中提到的情況) 旅遊費用的20%或以下 (三) 在旅行開始日前一天或之後取消時(不包括(d)中提到的情況) 旅遊費用的50%或以下 (四) 旅行開始後取消或未通知而未參加的情況 100%或更少的旅遊費用 (2) 包機代辦旅行團合約 (一個) 在旅行開始日前一天前的第90天或之後取消時(不包括(b)至(d)中提到的情況) 旅遊費用的20%或以下 (二) 在旅行開始日前一天前30天或以後取消時(不包括(c)和(d)中提到的情況) 旅遊費用的50%或以下 (三) 在旅行開始日前一天前20天或以後取消時(不包括(d)中提到的情況) 旅遊費用的80%或以下 (四) 旅行開始前一天前三日或之後取消 100%或更少的旅遊費用 (3) 搭乘郵輪3晚以上行程的代辦型企劃旅遊合約(以下情況除外) (一個) 若在旅遊所含遊輪取消費用規定中規定的取消費用收費期間的基準日即遊輪出發日為旅遊出發日的期間內取消,則視為旅遊開始日。 (不包括(b)中提到的情況) [1] 在郵輪上度過的晚數佔 ARGORANDATION 套裝旅遊總天數的 50% 以上(不包括在飛機上度過的晚數。[2] 也適用)
該期間內所含遊輪的取消費率應為適用取消費率的 50% 或更低。
[2] 郵輪停留晚數未達組團旅遊總天數的50%
該期間內所含遊輪的取消費率應為適用取消費率的 25% 或更低。(二) 旅行開始後取消或未通知而未參加的情況 100%或更少的旅遊費用 (4) 搭乘船舶從日本出發或返回日本的代辦型團體旅遊合約 根據有關船舶取消費的規定 註:「高峰期」係指十二月20日至一月7日四月27日至5月6日、七月20日至八月31日期間。 Note: (1) 取消費用的金額將在合約文件中指定。 (2) 在本附表中,「旅遊開始後」是指根據所附特別補償規則第2條第3款的規定,「從開始接受所提供的服務的時間起」。
附表二 變更補償(第29條第1款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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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付變更補償金的變更 每次變更的比率 (%) 遊覽開始前 行程開始後 1. 1. 合約文件中規定的旅遊開始或結束日期的變更 1.5% 3.0% 2. 合約文件中規定的目的地或進入旅遊景點和/或設施(包括餐廳)的變更 1.0% 2.0% 3. 運輸工具或設施的等級依照合約文件所規定的等級變更為更低的價格(僅限於運輸工具或設施的等級變更後的總價格低於合約文件所規定的金額的情況)。 1.0% 2.0% 4. 合約文件中規定的運輸設施類型或營運運輸設施的公司名稱的變更 1.0% 2.0% 5. 合約文件中規定的日本旅遊開始地機場的航班變更或旅遊結束地機場的航班變更 1.0% 2.0% 6. 合約文件中規定的日本與外國之間的直飛航班變更為轉機航班或間接航班 1.0% 2.0% 7. 合約文件中規定的住宿設施類型或名稱的變更 1.0% 2.0% 8. 住宿設施的房間類型、設施、景觀或其他房間條件的變更,如合約文件中所規定 1.0% 2.0% 9. 合約文件旅遊標題中列出的上述項目的變更 2.5% 5.0% 註1: 「旅遊開始前」是指在旅遊開始日前一天之前通知旅行者有關變更的情況,「旅遊開始後」是指在旅遊開始日當天或之後通知旅行者有關變更的情況。 註2: 當最終文件已經簽發時,本附表應透過將「合約文件」讀作「最終文件」來適用。在此情況下,如合約文件所訂明的內容與最終文件所訂明的內容之間,或最終文件所訂明的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旅遊服務內容之間發生任何變更,則每次變更均應視為一次變更。 註3: 第3項或第4項變更所涉及的交通工具,如隨住宿設施使用而變更,則每住宿一晚視為一次變更。 註4: 本規定不適用於第4項所提及的運輸設施名稱的變更,涉及更高等級或更高設施的變更。 註5: 即使第 4、7 或 8 項所述的變更在一次火車、汽車或輪船乘坐過程中或一次過夜住宿中發生多次,每次乘坐或過夜住宿也應視為一次變更。 註6: 對於第9項所提及的變更,將不適用第1項至第8項中的百分比,而應適用第9項中的稅率。
創建於 2014 年七月1 日

